| ◆ 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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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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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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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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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准确、合法、及时地同犯罪作斗争,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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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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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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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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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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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有何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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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严重侵蚀着国家肌体。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其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概括地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歪曲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破坏。(2)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尊严。(3)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4)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5)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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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惩治职务犯罪的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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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深刻地指出: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党和政府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全党同志一定要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腐败现象的极端危害性和危险性,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锲而不舍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江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认识惩治职务犯罪的重大意义指明了方向。概括地说,惩治职务犯罪,对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和正常运转,具有重大的意义。
(1)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执法者,必须坚持勤政廉政、依法办事的原则,才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因此,严格执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2)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信用经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转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惩治职务犯罪,对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加强党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良好作用,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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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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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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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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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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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归个人使用。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等。(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存入银行,集资、投资股市、购买国债、放贷等经营性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归个人使用”,是指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刑法》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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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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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主观方面则出于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在职务活动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收受行贿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或消极、被动地接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只收受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没有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均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代表本单位进行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均以受贿罪处罚。《刑法》有关受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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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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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单位受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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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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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故意。2、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管以何种方式,行贿人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贿赂或者行为表示,即可构成行贿罪。即使行贿遭到拒绝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并没有达到,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由于被勒索,不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如果事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则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行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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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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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即使行贿遭到拒绝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并没有达到,也不影响对单位行贿罪的成立。《刑法》有关对单位行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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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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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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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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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言而喻自然人是不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的,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有关单位行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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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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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一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物,包括房屋、交通工具、存款、先进、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物品等。“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依法获得的财物,如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继承的遗产、接受的合法赠予等。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包括局部说明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或者支出来源的合法途径,但经查被否定的。如果查明了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能以犯罪论;如果查明了其非法来源,则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本罪。《刑法》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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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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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刑法》有关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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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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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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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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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刑法》有关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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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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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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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犯罪。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5、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滥用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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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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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滥用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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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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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特大案件:1、故意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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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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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二是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保管、携带、传送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使国家秘密外传或者遗失的行为。三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此犯罪。《刑法》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过失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特大案件:1、过失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的;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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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枉法追诉、裁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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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构成枉法追诉、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场所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3、客观方面实施了为寻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实施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刑法》有关枉法追诉、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是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特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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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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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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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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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非法将被监管或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包括羁押在一定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并使其脱离监管的行为。《刑法》有关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私放三人以上的;2、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罪的。(二)1、私放五人以上的;2、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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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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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责监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存在间接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发生被监管或押解人脱逃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3、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有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三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2、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二)特大案件:1、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2、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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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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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徇私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有关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二)特大案件: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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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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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2、主观方面出于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二)特大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健步移交的;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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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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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必须具备一些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处罚。《刑法》有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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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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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当征收的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流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当征收的税款的行为;实施的行为造成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此罪。《刑法》有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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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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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具体工作中,为徇私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构成此罪必须具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刑法》有关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折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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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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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负有对进出口货物检验、出具进出口货物证明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对明知是没有货物进出口或以少报多、以劣报忧的报关单,仍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退税数额巨大的行为。4、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
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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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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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有部分是由间接故意构成。3、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的行为。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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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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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4、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和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要件。《刑法》有关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十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特别恶劣的。(二)特大案件:1、发放林木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3、滥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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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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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2、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3、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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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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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染病正常的防治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中领导和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即具备情节恶劣以及对出现的疫情进行隐瞒、压制、虚报或者对出现的疫情不及时通报、公布和处理,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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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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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中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有关的行政法规,滥用手中职权,对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耕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十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三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五十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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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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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实施了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三十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百分之六十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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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纵走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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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权,为徇亲友私情,对应当监管的进出境物品不予监管,对应当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不征收或者少征收、不认真审查应当报关的凭证及其他有关单据等,或是对应当查缉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活动不予查缉,包庇、纵容、放走走私活动行为人的行为。4、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有关放纵走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三起以上走私行为的;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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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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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为徇亲友私情或者谋取其他私利,实施了对报检的进出口商品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验结果的行为。《刑法》有关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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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检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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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商检失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实施了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刑法》有关商检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三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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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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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主观方面则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了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疫结果的行为。《刑法》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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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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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以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以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实施了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刑法》有关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三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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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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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因工作失误或粗心大意没有检查出伪劣商品的,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徇私情,故意对法律赋予的进行追究和处罚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职责,不予履行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多次不履行追究职责,屡教不改,或者由于不追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二)特大案件: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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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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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刑法》有关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二)特大案件: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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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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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的。《刑法》有关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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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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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解救要求和举报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解救行动及措施,或者推诿、拖延解救工作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引起其他恶性案件发生。《刑法》有关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堂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三次以上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二)特大案件: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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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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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干扰解救工作进行的行为。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二)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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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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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向犯罪分子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犯罪分子因此逃避处罚,无论成功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刑法》有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二)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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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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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有招收公务员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负责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招收、录用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多次徇私舞弊、屡教不改或者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给所在部门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情形。《刑法》有关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二)特大案件: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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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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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实施了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4、只有后果严重才构成本罪,即造成损毁的文物价值昂贵、损毁的文物数量大、面积广,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况严重。《刑法》有关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二)特大案件: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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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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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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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拘禁他人,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次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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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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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构成非法搜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实施了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是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行为。《刑法》有关非法搜查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二)特大案件: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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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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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刑法》有关刑讯逼供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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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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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刑法》有关暴力取证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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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虐待被监管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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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监管人的行为。“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体罚虐待”,实质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被监管人”,视之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拘留所中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劳动教养机关被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人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被监管人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事实虐待的。(二)特大案件: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者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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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报复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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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规定而行使职权。“假公济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为名,为徇私情或者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报复陷害”,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进行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迫害。构成报复陷害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规定而行使职权,以工作为名,为徇私情或者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进行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迫害的行为。4、实施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即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手段恶劣,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等。《刑法》有关报复陷害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精神失常的;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自杀死亡的;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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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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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破坏选举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二)特大案件: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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